摘要:因综艺节目《来了就笑吧》未经授权模仿“葫芦娃”造型,安徽卫视等节目出品方被判赔10.2万元。该案生效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后,“王祖蓝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7月15日凌晨,王祖蓝工作室回应称,王祖蓝在参加该综艺节目时并未扮演“葫芦娃”形象。记者查询发现,在2015年的一起类似案件中,长沙中院判决确认综艺节目《百变大咖秀》同样未经授权使用了“葫芦娃”等形象,节目制作方湖南卫视等
因综艺节目《来了就笑吧》未经授权模仿“葫芦娃”造型,安徽卫视等节目出品方被判赔10.2万元。该案生效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后,“王祖蓝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7月15日凌晨,王祖蓝工作室回应称,王祖蓝在参加该综艺节目时并未扮演“葫芦娃”形象。
记者查询发现,在2015年的一起类似案件中,长沙中院判决确认综艺节目《百变大咖秀》同样未经授权使用了“葫芦娃”等形象,节目制作方湖南卫视等也因侵权被法院判赔版权方10.2万元。上述两起案件中,王祖蓝均未被列为被告方。
综艺节目模仿葫芦娃 被诉侵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简称上影厂)是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的著作权人。上影厂发现,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 变身丫蛋粉丝》(简称涉案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
《来了就笑吧》是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简称安徽卫视)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世熙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上影厂注意到,涉案节目在爱奇艺视频播放量326万次,腾讯视频播放量为1670万次。
对该期节目的公证书载明,涉案节目9分06秒,显示一演员身穿表演服,头戴假发,形象与葫芦娃类似,下方附有字幕“从此蓝蓝版的腾格尔 葫芦娃 容嬷嬷等”,右上角显示“视频资料”。15分52秒,一群演员表演节目“模仿秀《葫芦娃》”,画面显示6名演员手举葫芦娃形象半身的大型图案,显示有不同颜色,头戴葫芦。另一名演员身穿红色服饰,头上佩戴有短发假发与葫芦饰品,腰上围着葫芦叶形状的短裙,下身着短裤进行表演,时间持续到17分05秒,其中配有葫芦娃主题曲音乐。
上影厂认为,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此举已经侵犯了“葫芦娃”的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万元。
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辩称,涉案节目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对该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推广传播的作用。节目播放量大是因其独特的节目风格和云集的明星阵容,不能以播放量认定较为严重的侵权后果。涉案综艺时长近1小时,涉及模仿“葫芦娃”内容的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且未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并未对原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法院:模仿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相同,而“葫芦娃”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葫芦娃”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相关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王祖蓝工作室回应:未以葫芦娃形象表演
7月15日凌晨,王祖蓝工作室发声明回应称:王祖蓝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先生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先生本人在该节目中的演出内容,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及争议均与王祖蓝工作室及王祖蓝先生无关。
同时,王祖蓝工作室还表示,对于侵犯王祖蓝名誉权的不实言论,工作室已取证备诉。
类案:《百变大咖秀》模仿葫芦娃也被判赔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判决中,公证书提到有演员在涉案节目中扮演葫芦娃形象,但除节目标题外,并未另行提及王祖蓝的姓名及参演情况,王祖蓝也并未被列为侵权被告方,上影厂仅针对节目中演员的演出行为,向节目出品方提出索赔。
虽然当集《来了就笑吧》节目中确实播放了一演员扮演葫芦娃的片段,但该片段是节选自另一综艺节目《百变大咖秀》,播出时画面也注明了“视频资料”字样。
事实上,《百变大咖秀》也曾请艺人扮演葫芦娃等形象,在2015年,节目制作方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上影厂起诉,王祖蓝也并未被列为该案被告。长沙中院审理认为,《百变大咖秀》中通过道具、人员化妆的方式模仿葫芦娃、蛇精形象,与上影厂权利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上影厂损失10.2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苏雅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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